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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风险有哪些

2022-04-17 786人已浏览
  • 郑瑱律师

    郑瑱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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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应从程序以及实质两方面审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注意以下: 一程序上是否合法,公司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是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应注意是否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其次,程序上还应当注意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实质上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股权是否属于瑕疵股权,尤其作为受让股权的一方应特别注意该股权是否有瑕疵,股权转让人是否是实质真实的股东还是仅仅是名义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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