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
1、所有权风险。主要风险包括:权利主体是否明确,所有权是否存在纠纷,设定的土地面积是否明确,土地使用寿命是否短于贷款期限等;
2、价值风险。价值风险的原因包括:评估原因、市场原因和所有权定义原因;
3、质量风险。抵押权人处置在建工程时,存在质量问题,处置价格远低于正常价格,造成贷款风险;
4、登记风险。只有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些贷款银行根据开发商的声誉不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当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时,就会造成贷款风险;
5、重复风险。在建项目办理抵押登记后,仍出售,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抵押贷款未归还原套房在建项目抵押贷款金额,导致该套房产重复抵押,存在贷款风险;
6、处置风险。在建项目处置时,会影响开发商和开发项目的形象。同时,处置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行为,使项目的处置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贷款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
常见的在建工程抵押房有哪些
1、公寓类的房子。
因为公寓类的房子相较住宅去化难,资金回转慢,主城此前许多公寓房源都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
2、别墅类的房子。
相较住宅类房源,别墅由于总价高,去化慢,有些房源也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
3、冷门板块的房源。
此前市场不好,一些都市圈板块房源会做在建工程抵押。
4、小开发商开发的房子。
小开发商,相对资金薄弱,开发项目时为保证现金流,往往会将房源拿出去做工程抵押。
当然并不表示,大的开发商不会做工程抵押,我们也曾看到不少品牌房企在南京销售的房源有抵押房出现,有人表示,楼盘有抵押房实属正常,这只是企业运作资金所采取的某种方式而已,只要能按规定还清贷款,解押房子就能正常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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