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罚:
(1)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一、职业病的鉴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来鉴定。
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等,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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