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燕与吴某信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并从2009年12月起分居至今。2011年吴某燕以和他人合开皮包店为由,分三次向徐某共计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时,吴某信均未在场,徐某也没有将吴某燕向其借款的事实告知吴某信。因此吴某信对本案的借贷事实并不知情。而吴某燕有赌博恶习,并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行业,其曾两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甚至其母亲至今还在为其偿还每月3000元的赌债。同时,吴某燕也没有将所借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13年7月,由于吴某燕一直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欠款,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燕、吴某信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
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吴某燕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故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并且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被告吴某燕的个人债务。法院判决:一、被告吴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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