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却频遭侵害,失地农村妇女的比例有增无减。那么,如何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保护妇女权益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以上规定,法律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在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当她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时候,那么原承包地就不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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