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今,河南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土地和其他集体经济财产收益纠纷4138件,仅自去年7月份焦作两级法院社会法庭成立以来,就处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婚姻家庭、邻居纠纷达700余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出租、承包、互换、继承等程序中引发的纠纷,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保留、男到女家落户、离婚女等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比例较大,显得最为突出,造成案件当事人层层上访等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事件。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出嫁女,以及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财产权益分配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益纠纷等方面。这些类型的案件在处理中呈现了新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趋多样,二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当被告的较为常见,三是纠纷规模的群体性,一般涉及的人员较多,群众性特征明显。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明显增多的原因主要在于:村规民约不规范或执行不到位,政策、法律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缺乏有效措施,部分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户口享有宅基地等待遇使经济发达地区的出嫁女等人员不愿迁出户口;救济保障途径不畅通,有关规定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缺少系统性的救济保障措施。
破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对策
政府及有关单位,首先要提高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比例,出台有关规定,保障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其次是结合符合农村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村民自治条例或村规民约,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法庭等部门的优势,多方协调,妥善解决问题。再有是法院要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还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最后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农民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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