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垄断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经营者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形成决议或进行协调从而以协作之势共同操纵市场价格。
其次,经营者应具备市场支配力,并且在向经销商供应商品的过程中强行限定对方的转售价格。
再者,经营者可能背靠强大的市场主导地位获取巨额利润。
此外,经营者还能够借此优势,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意图排斥冲击其他竞争对手,甚至采用回馈、补贴、赠品等各种名目变相降低产品售价,使得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企业生产该商品所投入的成本。
更为严重的情况或许是,强者利用市场主导权在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时对于条件相近的交易对象采取价格歧视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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