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操纵市场;强制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获取暴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对相同条件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待遇,这些都是不公平竞争行为。
首先,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来操纵市场第二,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制其转售价格。第三,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获取暴利。第四,经营者以排挤和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通过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本身的成本。第五,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相同条件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待遇。
市场垄断的原因是什么?
市场垄断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公司在特定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限制了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市场垄断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自然垄断,即某些行业或产品由于技术、规模经济或市场特性等原因,只能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公司提供服务。二是政府政策,例如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可能使得某些企业获得市场优势。三是不正当竞争,如价格垄断、掠夺性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也会导致市场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市场垄断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进行法律制裁。
总的来说,市场垄断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限制竞争、获取暴利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需要反垄断法进行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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