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北京市主管委员会办公室发证机关: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总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情况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各区县开发区设立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适用本规定合作经营、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2、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携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等复印件,政府有关部门向下列指定的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或变更登记文件:(一)中央和市级单位在各区(县)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对外合资经营管理办公室(二)各区县所属单位在各区(县)开发区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到区(县)财政局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三)在各区(县)开发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央、市、区(县)单位按照中央投资比例确定登记部门,市、区(县)。中央和市级单位投资比例大于区(县)单位(含50%)的,合营、合作企业应当到市财政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投资比例低于该比例的,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3、凡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照京财开字(1993)第001号的规定,到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4、本通知发布后,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财务登记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指定的财务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全文6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