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1:46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中国同一行业不重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登记注册。2、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境外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参与在华设立的资源合作开发的外国企业。3、外国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姓名登记时,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最近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名称经登记验证后,保留期为两年。逾期仍需保留姓名的,可以重新申请姓名登记。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的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委托登记机关)。申请姓名登记时,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3)投资者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经委托登记机关审查,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名称保留期为一年。企业在保留期内不申请注册的,其注册名称自然失效。未申请企业登记但在保留期内仍需保留登记的名称,保留期可以延长一年。企业在延长保留期内未申请登记的,其注册名称自然无效。5、广东省、福建省、经济特区、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应当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后方可批准。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进行核查后,分别向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委托登记机关发出名称登记批准通知书。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保留期,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计算。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名称登记表,缴纳名称登记费300元。7、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由国家或者国家、地区(如中美、中国、中国、中国、香港等)联合命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标注“中国”或“中国”。国务院各部委、局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标明“中国”和“中华”字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中文名称,也可以申请外国名称。名称和商号为国家或地区联合缩写的外国名称,应采用音译,而不是自音译,如华美。8、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经企业登记,不得以批准的或者其他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9、华侨、香港、澳门企业及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参照本通知。10、《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暂不变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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