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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家名称能够被注册为商标

2022-05-11 3,168人已浏览
  • 唐永彬律师

    唐永彬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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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一国的国家名称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为了尊重他国的主权,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不能准予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的国家名称都不能够注册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但是,商标法第10条同时规定例外的情况,该国政府确实同意注册权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准许注册权人使用别国名称来注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存在部分知名商标,使用了国外的地名。但是,根据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都是不准许注册为商标。能够注册的外国地名商标,都是商标法实施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了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作出了另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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