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换证范围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承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二、换证时间1996年8月1日至1996年9月25日。三、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必须先取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做为税务登记证号码。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然后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核)发税务登记手续。四、本市颁发统一代码证书的部门1.凡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市代码管理中心)颁发;2.凡由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由国家税务技术监督局(国家代码管理中心)颁发。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申请换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我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国税发[199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与副本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证内项目、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二)右上方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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