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可以行使留置权。
车辆作为动产,是物权的客体之一,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围。所以车辆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一)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留置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2.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3.保管费用求偿权;
4.收取孳息的权利;
5.实现留置权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返还留置物请求权;
3.消灭留置权的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1.返还保管费用的义务;
2.损害赔偿义务。
三、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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