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能否行使留置权
1、留置权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法律未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适用留置权,所以对租赁物不能行使留置权。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5、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三、留置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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