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能否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严格的法定性,法律未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适用留置权,所以对租赁物不能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及质权竞合时的受偿顺位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与抵押权及质权竞合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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