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能判返还租赁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所以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另关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一义务,还有以下三层含义:
(1)承租人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2)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其它义务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除了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外,还有以下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或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按约定的方法或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出现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及其他应通知事由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租赁物的概念
1、租赁物指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租赁物一般是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能够实际占用或使用的。
2、由于租赁合同一般只是租赁财产的使用权,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所以租赁关系终结时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
3、租赁物特点: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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