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效益很好。2006年,他说公司的现金流很困难,所以他向我借钱。我几次借给他一共48900元,他以自己的名义给我开了一张借条。2008年初,我得知他死于车祸。我怕过了很久钱还不回来,就把欠条拿到朋友的公司,要求公司还贷,但公司因为不知道而拒绝还贷。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自行提供证据。如果您的朋友有本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贷款实际进入本公司账户或者被本公司使用,如果有此类证据,可以证明您朋友的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他的债务应该由公司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由你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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