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内容不同。犯意表示虽然是犯罪意思的反映,但仅仅是单纯意思的外露,尚未达到犯罪的地步。而犯罪预备行为则不然,它已经通过准备工具或者其他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表示其犯罪意图。
(2)客观表现不同。在客观上说,犯意表示仅是其主观犯罪意思的简单流露,虽然已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使人感知,但这些表露形式是单一的,只是单纯犯罪想法或念头的主观再现,其本身不另具社会意义。而犯罪预备行为则不同,它是在明确的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这些准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和创造其他条件,不再是简单的表述意思的方式而是一系列社会活动。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这二者的区别,一般犯意表示仅仅是指行为人有犯罪的意图,但此时既没有准备实施犯罪,另外也没有准备犯罪所用的工具。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全文8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