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企业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的设想
就企业内车间、部门分析归类,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生产)销售的,一种是从事辅助作业的,对这两种类型的剩余收益分配的设想是:
(一)对(生产)销售车间、部门:
剩余收益分配=本月(生产)销售收入-本月生产销售物耗-厂分摊给本月车间部门的企管费-厂分摊本月车间部门的计划利润-本月税金
式中:
“剩余收益分配”:指分车间、部门可获得的总收入,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单元工资,并包括车间、部门其它奖金及费用。
“本月(生产)销售收入”:是指本车间生产的产品或部门的销售额。
“厂分摊给车间、部门的月企业管理费用”、“计划利润”:指企业分摊各车间、部门按人数或效益情况所确定的系数和企业的计划利润。
“税金”:指企业交纳的税金,车间、部门所承担部分。
(二)对于从事辅助作业的车间、部门:
其公式为:
剩余收益分配=车间、部门本月实现的毛利润额-车间、部门本月生产物耗-本月应承担的企管费-本月应承担的计划利润-税金
式中:
“车间、部门本月实现的毛利润额”:指车间、部门本月生产,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利润额。
其它项目同从事(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的公式。
二、采取剩余收益分配制有利于经济承包制的完善与发展
剩余收益分配制,可以使承包部门和职工的收入,直接与企业的效益和车间、部门的物耗挂钩。在收益分配上体现了分享经济的思想,确立了纵比原则。即职工的收入高低,依据企业效益和车间生产、部门销售中的物耗,而不是左邻右舍的竞相攀比。企业效益高,车间、部门物耗低,职工收入就高。反之,职工收入变低。要想提高职工收入,只有靠内涵式发展,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剩余收益,从而使企业重视效益,降低物耗。走加强管理、苦练基本功、提高职工专业技术的道路。有效地抑制了承包就是要多拿钱等认识上的偏差,能够较好地克服没有把投入与产出、销售挂钩,无法区分投资回报和超额利润等弊端。
(二)可以改变承包中的讨价还价现象。
承包中一般都涉及到基数问题,而基数怎样定最为合适?往往难以核定。发包方希望定得高一些,承包方希望定得低一些,角度不同,观点就不同,容易形成无止境的讨价还价,有时几个月也谈不下来,最后不是你让步就是我让步。这里的本质问题是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采用剩余收益分配制一方面可使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得到较好的统一;另一方面,剩余收益是一个可作公式计算的数据,是一个定量概念,这就使得企业和车间、部门在确定基数时,只能实事求是,而无需更多的讨价还价,使承包经营更趋于完善和便利,也使企业内部的分配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三、采取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较好地处理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关系
笔者认为,剩余收益分配制既强化了激励机制,又强化了约束机制,这是因为:
(一)(一)剩余收益制是有较好的激励机制
对经营者而,为了得到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要强化企业管理,重视收益,降低成本,千方百计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效地防止以包代管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管理费用和企业利润指标的实现,同时也才能保证剩余收益的实现和增加。
对(车间)部门和职工来说,在采用剩余收益分配制后,与企业的关系由承包时的“对立”关系,变为共同面向市场,利益相关、荣辱与共的关系,只有同心协力在降低物耗、完成销售收入及分解税、利润指标上下功夫,才能创造更多的剩余收益,从而发挥出自觉的主观能动性。
(二)剩余收益制具有较好的约束能力。
采用剩余收益分配制后,职工的收入,是在满足企业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指标的基础上,同时受市场状况和生产中的物耗等因素制约的。因此,它能够较好的体现“两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同时,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费用,在许多国有企业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的影响,所导致的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政企不分的现象,至今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又直接导致企业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居高不下。如采用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度,企业的管理费用,将直接影响职工收入的多少,必须使部门、车间和全体职工关系和监督企业管理费用的开支,使之趋于更合理和更公平。这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和保持适应的比例,是大有益处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采用企业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度,是一种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好办法,是“邯钢”成本否决法在一般意义的体现,值得尝试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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