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形式日益多元,劳动争议种类翻新。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因为调整本单位职工的工作岗位而引起职工不满情绪,从而引发双方争议,在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最终形成司法案件。
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有的是因为职工个人能力、表现所致。一般而言,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据客观情况变化调整职工岗位。然而,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基于善意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不能出于打击报复和刁难排挤的动机,也不能动辄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如果企业成立有工会组织,即使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有正当理由,也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否则将承担败诉结果。在本期案例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圣密克公司工会主席不满岗位调整与单位发生纠纷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中,就是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对于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的正常职工岗位调整,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和适应,有不同意见时也应当与企业保持积极沟通,或者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而不能消极对抗,拒不服从,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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