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没有充足的合法原因而产生放弃购买房屋之意向,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被允许收回所交付的定金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往往被视为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当缴纳定金的一方出现背约情况时,收取定金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退还定金。

然而,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或改变主意,则需要将定金双倍返还给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