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手续。(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后,必须在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坚持,负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由使用者掌握管理的,使用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应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即提出仲裁请求的道理。它是申请人主观上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能申请仲裁。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些基本情况应当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写出。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当写明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为仲裁法规定:
仲裁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委员会核实与调查,及时作出裁决。
(三)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份数按规定办理。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申请,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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