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包括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员选择、仲裁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和裁决等环节。当事人需前往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五份文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当事人需前往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五份文件(若被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每个增加一份):1、仲裁申请书;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4、仲裁协议;5、其他证据材料。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一)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二)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 裁 开 庭 前 的 准 备 和 仲 裁 庭 审 理 流 程
在仲裁庭开庭前,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相关的证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复印好,以及准备一份书面的陈述材料。此外,为了在仲裁庭上不至于紧张而遗漏重要的观点和证据,还可以提前练习陈述。同时,提交给仲裁庭的书面仲裁申请和证据,也能让仲裁庭系统地了解自己的观点和仲裁请求的理由。
仲裁申请需要当事人前往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仲裁协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开庭前,当事人应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提出异议,提交证据,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开庭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提交给仲裁庭的书面仲裁申请和证据,也能让仲裁庭系统地了解自己的观点和仲裁请求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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