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明确,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定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规定了哪些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供地的主要方式,除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四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四种方式。
如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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