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的刘某近日收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递交的裁决书,单位欠他近4年的加班工资纠纷一度得到解决
2002年,刘某被聘为开发区一家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的公司的管理岗位。从2004年开始,刘某申请休息日加班,一直持续到2007年底,在此期间,公司一直依据内部规定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今年1月,刘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元。上诉后,刘某手中没有任何关于自己加班的证据,因此始终感到不安
据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介绍,现行法律对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证据规则》中当事人远离证据、举证能力强或弱的要求,刘某所在单位离证据材料较近,应提供工资支付证明、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加班记录等证据材料,但公司拒绝提供。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准确出示工资支付凭证,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证明工资支付合法、合理、准确的法律义务。刘某加班工资纠纷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现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依法裁定支持刘某的申请。仲裁部门在此提醒劳动者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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