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05-02 17:04:12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关系。金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签字及随后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表明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金某签署通知后已经终止。在通知上签字的实际含义是表明金某已收到单位发出的通知。《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履行有关义务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就业登记的凭证”,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本案中,金某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过程中生病。由于双方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金某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仍患病。2003年3月,金某受雇于一家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今年8月,房地产公司向金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此后,金某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时因病住院治疗。金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暂停终止劳动关系,延期至医疗期满。房地产公司认为,金某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应视为合同自动终止。而且,他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金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病倒,这与公司无关,公司也不能给他治病。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推迟终止劳动关系至医疗期满,并享受医疗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金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二,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签,“在这种情况下,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到期。因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金继续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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