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住房和住宅住房之间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7 22:31:10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住宅与非住宅的区别由于住宅与非住宅的价格差异,人们对住宅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议。以下为非住宅房屋。(一)原设计为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继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二)公共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公共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建立公共非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但原设计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职工及其家属居住的除外;

(4)原设计为住宅的,经市或者区(县)房地产局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以住宅为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2001年11月1日以后,未经市、区(县)住房和土地局批准,以住宅房屋为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不得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2。非住宅住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类型通常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户型标明“住宅”外,一般为非住宅,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等,机关事业单位的娱乐、园林、体育、办公用房;

(4)军队用房;

(5)其他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过程中有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房屋性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是单位,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二)原设计为居住用房,经市或者区、县住房和土地局批准改为非居住用房的,可认定为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已作为经营场所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用房。三。非住宅房屋拆迁应采取何种补偿安置方式?

对于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置换。但是,如果被拆迁人是用于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品,就不存在产权交换,只能由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如何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非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2)公共租赁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如下: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0%。(3)对房管部门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0%。

(4)房管部门拆除租用宗教团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时,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1)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2)设备不能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并入新结算;(三)拆迁停产停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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