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一、债的加入法条依据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二、债务人死亡后该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其遗产来实现债权。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清偿后就会消亡。当然,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自愿为其清偿债务,也是法律允许的。债权人应当积极及时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要等到债务人死后再主张债权,这样的债权就可能失败,无法偿还;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人应该积极调查债务人的遗产,及时通过诉讼和调解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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