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有如下规定:
1、不动产登记簿。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根据这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档案应该属于永久性档案,并由物权登记机关管理。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的通常做法是一产一簿式管理方式。
2、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即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果权利人因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其诉讼结果只能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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