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共收益一般归属于谁
时间:2023-02-21 21:40:51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一)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几年换届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业委会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以内,具体年限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约定,但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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