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收益是归全体业主吗
按照我泱泱大国之律例所载,建筑物之建设主体、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者在使用全体住户所拥有的共享区域而获取的收益,在此扣除合理投资所需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住户共同拥有。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业委会成员选举有过半业主同意吗
要创建业主委员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业主的广泛支持与认可;而这个流程则需在房屋所在地区或县级市房地产业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于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权威指导和监管之下进行。
接下来,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如成立业主大会,然后由业主们依据法律法规,以投票形式选出业主委员会。
这个过程中,凡参与投票且在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半数的业主当中,同意票数也超越半数的议案均将会被采纳。
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决议之后,此结论对于所有业主将具备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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