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成立条件
时间:2023-03-19 14:52:54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双方意见统一,意向明显,均对于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意见一致。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是完全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

2、所签署合同的双方可以将真实的意思表达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向司法部门或其他外部可以正确的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在法律中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必要的要素之一。

地役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因此就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才能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条件。

一、地役权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基本资料

合同签署的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以及居住所在地址。

2、位置

需、供役地的所在地理位置。

3、目的、方法

所利用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如何利用的方法。

4、时间期限

其合同的期限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是约定的期限一定要在其用益物权期限的所剩余期限之内。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权益的收益或费用以及支付形式需明确的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将视为该权益无条件使用。

二、地役权按内容分类有哪些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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