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车库权属划分问题,通常可运用以下准则来解决:如果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被视为公共区域范围内的一部分来计算,那么这一部分的产权便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享共有;若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并没有参与公共区域的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了该车库的产权,那么这一部分的车库就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开发商全权所有;
然而对某些特定的地下停车场来说,实际上它是国家严格规定必须建设的人防工程设施,因此其产权应归属于国家名下。倘若相关当事人通过出售途径转让地下车库,那么车辆的所有权就自动转移到购买者手中;若以赠与方式将地下车库赐予他人,那么这个车库的所有权亦同样会回归至房屋的购买方;而至于租赁方式,地下仓库的使用权自然会归属于租赁者,但所有权始终仍然保留在出租方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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