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出现房产产权方面的纷争,首选的应对措施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化解矛盾。若协商无法取得理想效果或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便可考虑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或者向公正的法律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倘若双方曾签署过具备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亦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所明确规定,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方面引发的民事诉讼,均应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应优先选择仲裁方式,且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若无仲裁协议作为基础,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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