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纠纷这一概念,主要指的是围绕着不动产及其相关联的物权领域所引发的种种争议与矛盾。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各方当事人都应秉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之基本原则,积极寻求以私底下协商解决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纷争。
然而,若私下和解无望得以解决,则当事人亦可视实际情况,考虑寻求第三方力量介入协调,以期化解矛盾。若前述所有途径皆无法达成理想的解决方案,那么当事人便有权依据房屋租赁或买卖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条款,将该案件提交至特定的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仲裁审理。倘若仲裁过程中仍未妥善解决争议,当事人仍然保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以便借助司法程序实现最终的问题解决。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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