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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烂尾楼最后怎么处理

2022-04-17 1,377人已浏览
  • 刘星律师

    刘星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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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烂尾房就是指的已经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对于购房者来说,遭遇烂尾房,那么一定不要轻易的退房,很多人第一时间就会想到退房,但是退房之后,开发商往往不能够立即向购房者返还购房款项。购房者此时没了房子,钱也拿不到,损失巨大。建议购房者先向法院起诉,对开发商的房产进行保全,然后再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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