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民法典用益物权人能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人是不动产权利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有: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三、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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