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它能附加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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