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23-05-03 19:44:46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陈*金、李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的待遇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因该职工死亡不属于工伤性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解决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山东省劳动和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等机关曾多次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过调整。本文就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结合山东省近年来发布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简述如下:

一、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范围

我省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中规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依据该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范围限于国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适用范围较小。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我省于2003年对该问题作出了调整,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扩大适用至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范围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2004年1月1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颁布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期间

随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2年8月7日施行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四、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项目

①丧葬费。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③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五、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列支渠道

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对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途径,目前则由企业自行负担。

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

(一)协商。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人社局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要求企业支付生活困难补助;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二)仲裁。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特别说明的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中的一裁终局案件范围,即遗属如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别说明的是,如遗属对人社局拒绝拨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异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遗属可以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地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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