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 申请工伤赔偿的流程如下: 1. 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申请工伤认定。2. 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赔偿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将在1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5.如果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将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8.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9、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加班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10、经过申请程序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费。
工 伤 认 定 流 程 : 如 何 申 请 工 伤 赔 偿 ?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从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需要接受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工伤赔偿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5.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6.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7.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将在1年内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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