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基础上进行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结论应在60日内作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申请步骤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需要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是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受伤的重要程序,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是其中之一,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工伤鉴定的范围广泛,劳动能力鉴定是其中之一。申请工伤鉴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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