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且不会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无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在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已经相对稳定,并且不会对其劳动能力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无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他。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治疗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治疗期间未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已经相对稳定,并且不会对其劳动能力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无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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