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伤残具体流程有哪些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伤残应遵循以下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进行初次鉴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若需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可能根据需要出庭说明鉴定结论。
二、受理与初次鉴定
1.在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认真审核。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对于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2.在初次鉴定阶段,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通常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共同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补充与重新鉴定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补充鉴定通常是因为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重新鉴定则可能涉及对原鉴定结论的质疑或存在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
2.无论是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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