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时间:2023-06-07 22:30:51 1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因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承揽人自身损害时,定作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定作人责任为过错责任。

定作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定作人需有过失。定作人的过失是定作人责任的主观要件。定作人的过失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对定作任务本身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违法或明显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如非法加工危险品。所谓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任务本身正当,而在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具体指示中存在过失,如在承揽事项中指示承揽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承揽人自身受到损害。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对于定作人的过失,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定作人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不负责任。

(2)承揽人执行了定作人存在过失的承揽事项。所说承揽事项,是指根据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定作人责任中,是否为承揽事项应以合同约定确定。承揽事项既可以是全部事项,也可以是部分事项。

(3)需有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造成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承揽人自己遭受的损害。

定作人责任的承担者为定作人。在实务中,应区分以下情况:(1)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自己受害,完全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错造成的,承揽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不承担责任。(2)承揽人和定作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时,虽然有定作人的指示过错,但承揽人也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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