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经单位审批确认,并建立个人档案,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
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证明。
申请经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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