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独生子女共享拆迁奖励
时间:2023-07-05 09:43:37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沈先生离婚后,前妻携女迁回娘家居住,娘家住房遇拆迁,按相关拆迁政策,独生子女获得拆迁奖励,因前妻家人未将该份额给付沈先生,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妻家人应给付沈先生独生子女拆迁奖励费2.8万元;并给付安置面积20平方米回购价3万元。

2004年12月,沈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黄女士抚养。离婚后,黄女士携女迁回娘家居住。2007年3月,黄女士的家人作为户主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女士本人及女儿也被列为被拆迁人,因黄女士女儿系独生子女,按相关政策获得拆迁奖励,增计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事后,沈先生获悉遂与黄女士的家人交涉,但无果,2009年5月,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沈先生诉称,自己与黄女士所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根据相关动迁政策,获得应建未建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房购买权。黄女士家人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未将其中属自己的份额予以给付,因自己多次交涉未果,故请求判令他们支付应得补偿款,并确认自己享有2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权。

黄女士家人辩称,住房动迁安置人口中没有沈先生,现女儿由黄女士抚养,沈先生没有权利代女儿行使权利,故请求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沈先生与黄女士双方所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按拆迁政策,在拆迁中被奖励增计安置房购买面积40平方米及应建未建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5.6万元,因该奖励系沈先生与黄女士共同遵守计划生育国策,故应由两人平均分享,因此,沈先生享有20平方米的购买安置房面积及基价2.8万元。因现安置房面积已由黄女士家人实际购房用完,故应按动迁部门回购价给予沈先生补偿。对于黄女士家人提出沈先生并非拆迁人口,奖励应归独生子女个人,无权主张权利的抗辩,没有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1)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规定表示,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规定还表示,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2)新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山东二胎政策分别对二胎的提倡、二胎产假、社会抚养费以及独生子女奖励做了新的规定,让山东省人民更好的生二胎,减轻生二胎的社会负担,享受生二胎带来的福利。而没有打算上二胎的独生子家庭也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带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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