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笔录对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是仲裁庭开庭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记录人员记录开庭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对开庭主体、开庭时间和地点,特别是开庭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尊重事实,如实记录,客观反映各方面意见。开庭笔录是重要的仲裁活动资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开庭笔录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宣读,或者让他们阅读。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他们有权申请对记录予以补正。申请补正开庭笔录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予以尊重:补正申请合理,仲裁庭应当给予补正;仲裁庭认为补正申请确实没有理由的,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必须记录该补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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