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庭的书记员应当怎样制作出庭笔录
1、出庭书记员制作出庭笔录的,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七条
二、法庭笔录对书记员有什么要求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庭笔录对书记员有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要客观、公正的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
其次,要准确;再次,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
再次,要对案件的具体种类及法庭审理趋势有适当的预测;
再次,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
最后,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忠诚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当然,书记员平时应加强诉讼知识的学习,尽快掌握诉讼的具体程序,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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