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收房,通常被视为违约行为。在房屋买卖合约中,买方在支付交易款之后享有验收房屋的权力,但与此同时,他们亦负有对房屋进行检验和发出通知书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若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收取房屋,则从其违反约定的那一刻开始,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将由买方自行承担。因此,当买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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