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且未付出任何违约金,这将构成合同违约纠纷。在此情况下,购房人完全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及时交付房屋,经过合法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长达三个月之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的,那么购房人享有法定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那么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61%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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